法律分析:即使已經歸還所騙貸款也無法消除之前的違法行為,對於騙取貸款行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至於歸還貸款的情節,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