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壹還款基金是政府統壹對外貸款。這些資金要麽由國家集中使用,要麽投向地方政府和企業,由政府負責償還貸款本息。企業委托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代理統壹還貸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獲得統壹還貸業務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其下屬企業簽訂統壹還貸合同並發放貸款, 然後按照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其下屬企業收取還貸利息,再轉給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壹歸還給金融機構。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企業集團內企業或核心企業(以下簡稱壹般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後,由企業主管部門將貸款資金撥付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貸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借款人向下屬單位撥付資金的,不得向下屬單位收取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的利息;否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對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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