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對於登記人來說,如果車輛發生事故,雖然車輛實際所有人在駕駛,但車輛登記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在車輛罰扣和罰款方面,註冊人也要承擔行政處罰的風險。如果實際購車人未能按時還款,將導致被指名人信用喪失;
以實際購車者的名義買車,如果“車主”(被指名的人)反悔,可能會導致錢車雙失;登記人有外債的,也可以將車輛視為登記人的財產,由法院強制執行;獲得許可後,註冊人還可以出售或報廢車輛。
擴展數據:
因為壹輛車,黃漫最近把女人陳某告上了法庭。根據黃的說法,他以的名義購買了壹輛汽車,但他不想“假購買”後來變成了現實。因為這輛車的歸屬問題,兩人又發生了爭執。東莞市第壹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權屬確認糾紛案件,雙方就該車的權屬問題對簿公堂。
男黃和女是朋友。黃抱怨買車時資金不夠,需要貸款買車,但不符合抵押條件。由於陳某是本地人,他可以按揭買車,所以他借用了陳某的名字買車。
經審理,法院認為,該車由4S商店交付給陳某,並以陳某的名義登記。黃提供了該車的月貸款證明,銷售人員也證明其參與了購車過程,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達成協議以其名義購買該車。最終,法院壹審判決駁回黃的全部訴訟請求。
人民網——“借”朋友的名字買車?誰擁有這輛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