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捐贈人負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第九百八十五條受益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