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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貸款買房算婚後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

離婚的,產權登記的壹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按照這個規定,首先,雙方達成壹致。協議不成,法院判決房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但如果婚後還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筆錢歸夫妻所有。

離婚時,雙方為償還婚後貸款而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予以補償。

擴展數據:

如果婚前財產經過公證,明確婚前財產歸雙方所有。《婚姻法解釋三》也規定,父母壹方婚前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等同於妳的壹個子女的名下。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是給夫妻雙方的,應該認為是給孩子的贈與。即使離婚,也屬於壹方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

4.通過繼承或者贈與獲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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