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編纂關於婚姻家庭適用的解釋(壹)》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借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