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只是壹種形式。部分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不掌握相關法律知識。
夠了,而且受之前信用貸款操作流程的影響,通常只針對借款人主體。
審查了資格和還款能力,卻忽略了擔保人的法律主體資格。
從而形成無效擔保。
二是貸款中抵押作為擔保的風險。由於貸款“三查”制度
執行不力和管理不嚴,對抵押物的法律要求不嚴,使得債權難以實現。
現在,給信用社造成了損失。例如,在抵押貸款發放中,有壹項不動產抵押。
借款人很容易只在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上做重抵押。
轉按揭現象。
三是抵押物評估不規範帶來的信用風險。目前,農村評估市場還沒有
規範,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往往使抵押物的實際價值不符,容易使。
程信用合作社貸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