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根據申請的貸款額度及銀行許諾的抵押率推出抵押物的評估總價值。二、攜帶抵押土地區域圖到國土局地籍科進行土地測繪。三、根據抵押測繪圖到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四、與銀行信貸人員壹起帶著評估報告及公司的相關證件到國土局地籍科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