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第1條分配的職責
(壹)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
(二)原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第二條主要職責
(壹)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措施;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二)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五)負責統壹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和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六)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應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七)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
(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