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壹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的信用檔案。借款人的信用檔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名稱、地址、有效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
(2)借款人收入水平和信用狀況證明;
(三)所購汽車的購買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和用途;
(四)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
(五)貸款催收記錄;
(六)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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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款金額、貸款區域分布、借款人財務狀況、汽車品牌、抵押擔保等因素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體系。,並定期檢查和評估不同類型的汽車貸款風險。
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各類汽車貸款的風險等級。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制定預警標準;超過預警標準後應采取重新評估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建立不良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貸款損失準備金制度,並提取相應的風險準備金。貸款人在發放抵押貸款時,應審慎評估抵押物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減值風險,設定抵押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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