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成立:
(a)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算;
(三)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計算;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擴展數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壹條委托貸款人支付的,貸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應要求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貸款資金。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查借款人的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並在支付後對相關細節進行記錄。
第三十五條個人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措施跟蹤、檢查、監控和分析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借款人信用和擔保情況的變化,確保貸款資產的安全。
河南省高級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