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是基於合法婚姻的存在。離婚是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雙方必須符合婚姻的實體和程序要求。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婚後要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2.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婚姻的解除反映了當事人的意願,只能由當事人自己進行。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行為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按照特別程序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雙方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雙方所在單位、群眾組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不具有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關系會產生離婚的壹系列法律後果。婚姻關系終止會導致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同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壹系列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五條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壹方主張經營企業的,在企業資產評估後,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3)如雙方不願繼續經營本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