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8條_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交換和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遺贈的材料;
(四)分立、合並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有關納稅憑證;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房地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_
抵押合同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0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
抵押房地產依法處分,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人應當自處分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