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內蒙古農村信用社貸款化整為零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 不良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的規定。為了提高全區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農信社,含農村合作銀行) 信貸資產質量,規範不良貸款管理行為,提高不良貸款處置效率, 確保不良貸款價值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貸款通則》 、《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區農信社實際,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壹條 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第四條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後,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