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10月1日前已發放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
2、2022年10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發放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新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3、2022年10月1日後受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新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2、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3、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4、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5、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綜上所述,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於購房後2年內,憑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