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積金要求預留13個月是基於逐月還貸的規定。借款人及配偶辦理公積金貸款委托逐月還貸時,需確保住房公積金賬戶保留不少於簽訂時月繳存額12倍的金額。具體操作如下:
正文:
1.委托逐月還貸規定:
- 借款人及配偶簽訂公積金貸款逐月還貸協議,要求預留13個月的月繳存額。
2.保留資金要求:
- 保留資金是指簽訂時月繳存額的12倍,即需預留13個月的月繳存額。
3. 逐月還貸流程:
- 轉賬還貸只能在每個月的1號-15號工作日提取。
- 如果按月還貸,需保留13個月的公積金匯繳額;不按月還貸則最少保留1元。
3.合法性:
- 該規定遵循南京地區的公積金管理政策,旨在確保貸款人按時足額還款,保障公積金系統的正常運轉。
綜上所述:
南京要求公積金貸款逐月還貸的借款人及配偶在簽訂協議時,必須預留不少於簽訂時月繳存額12倍的金額,即13個月的月繳存額。這壹規定保障了還貸的充分資金,維護了公積金體系的健康運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 第十九條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第二十壹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