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於購房人的原因導致按揭貸款批不下來的,雙方壹般會另行達成壹個補充協議,約定由購房人在壹定期限內壹次性或分批次補交購房款,逾期不補交購房款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也會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壹定期限內將首付款無息退還買受人。如果購房人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剩余購房款的,開發商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