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存在大量無還款期限的民間借貸合同。如果這些糾紛的訴訟時效符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要求,則可以適用20年的特別長期訴訟時效而不是2年,否則將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違反公平原則。如果不定期借款合同超過20年的訴訟時效,將失去贏得訴訟的權利。
對民間借貸糾紛適用訴訟時效的原則應作有利於債權人利益的解釋。在下列情況下,應視為未超過訴訟時效:
1,放棄訴訟時效行為的認定。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借款到期後,債務人向債權人追償,並得到債務人書面重新認可,這也應視為債務人自願放棄訴訟時效利益。此時,債權人在起訴債務人時有權贏得訴訟。
2.借款合同分期履行期限的確定。
分期償還債務是履行借款合同的重要方式。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從最後壹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