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可能協商的,盡量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有對方財產線索,可向法院申請保全;債權人責令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0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未提出異議並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2.申請仲裁。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將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爭議可通過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裁決或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解決;
3.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通過上述途徑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1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第222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223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