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間借貸的債務人死亡,繼承債務人財產的繼承人應當主張清償債務。有遺產的,債權人提起訴訟時,遺產未分割的,應當將幾個繼承人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有繼承的,應當以繼承的債務人財產份額償還債務。借款人死亡不影響抵押貸款關系的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九條
遺產分割時,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當清償;但必要的繼承應留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1)債務人生前債務與夫妻債務相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其妻子以與夫妻相同的財產償還,其女兒沒有償還義務;
(2)債務人生前所負債務為其個人債務的,其妻子無償還義務,其女兒無償還義務;
(3)其父母、妻女繼承借款人遺產的,其父母、妻女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4)關鍵是要搞清楚借款人的遺產是什麽,債務是否與夫妻相同。
二、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
如果雙方約定免息支付,分六個月支付,六個月內不能主張利息,但超過六個月不還可以主張逾期利息。到期未償還的,可以發送書面通知要求償還,並主張逾期利息;如果還是不還,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