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5年9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數據:
第二十九條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但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的24%。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僅約定逾期利率,還約定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借款人仍然主張在壹起,但人民法院不支持年利率超過24%的部分。
第三十壹條無利害關系的借款人因違反合同約定自願支付約定款項、支付約定利率以上的利息或者罰款,未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和借款人利益,向銀行要求返還,但借款人要求返還的,年增長率超過36%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