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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原告法院管轄權是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嗎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最普遍的管轄原則是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於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出借人具有選擇權,依照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出借人可以向其中壹個法院起訴,可以選擇在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屬於合同糾紛的範疇,出借人有擇地訴訟選擇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壹)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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