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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法官會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1、詢問借款用途,對借款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則需詢問、查實債權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2、當借款憑證沒有約定借款期限時,壹定要詢問當事人雙方有沒有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特別是放貸人主張逾期利息時。3、審查利息約定,當無利息的書面約定時,詢問有無利息的口頭約定。4、若有利息約定,詢問提供借款時利息是否預先從本金中扣除。5、是否實際提供借款。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自借款人實際提供借款時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壹)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壹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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