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人民法院不繼續申請查封的,應當解除凍結。凍結財產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執行法院基於申請人的申請和法院的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是合法的。壹般事後會發出通知,但也有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情況。如果沒有通知確實造成了損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解除凍結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因此,法院應當通過向法院提交解除訴訟保全申請並根據法院要求提供相應財產擔保的方式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兩年,凍結其他財產權不得超過兩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