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實施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非法放貸。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筆非法放貸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在定罪量刑時不予計入:(壹)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個人累計非法放貸200萬元以上,單位累計非法放貸654.38+00萬元以上;
(二)個人違法所得累計數額在8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累計數額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累計違規放貸標的數量在50個以上,單位累計違規放貸標的數量在150個以上;
(4)造成借款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特別嚴重”:
(壹)個人累計非法放貸金額654.38+00萬元以上,單位累計非法放貸金額5000萬元以上;
(二)個人違法所得累計數額在40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累計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250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