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宏扮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放高利貸,如果情節嚴重,將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分個人和單位兩種:個人標準是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非法放貸對象累脊絕閉計在50人以上;單位則分別是1000萬元以上櫻裂、400萬元以上、150人以上。判斷是否非法的標準是實際年利率是否超過36%。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院不支持綜合折算超過24%的利息,受害者如果支付了超過36%的年利息部分,即構成了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受害者可以起訴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