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明確規定,公積金異地貸款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壹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城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繳存中心根據職工申請對職工繳存貸款進行核驗,並為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或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當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查明職工異地貸款情況,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明細臺賬。
異地繳存職工在貸款還款期間,如發生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的,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告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向市公積金中心轉移。轉入地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進行重新認定和記錄。
異地貸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約定,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可以抵扣用於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