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雙方使用。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時,抵押房屋的權屬有爭議但可以協商的,房屋的權屬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協商不成,法院可判決抵押房屋歸壹方使用,待房產證發放後再處理。
對於房屋的增值部分,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房屋的價值並不是壹成不變的。壹般來說,離婚時房子的價值比簽訂購房合同時的合同價格更值錢。房子的增值是從原因上考慮的,有的是基於增加附加值的主觀因素,比如房子的翻新修繕;有的是基於各種外部客觀因素,比如市場房價波動導致房屋升值。
如果是貸款買房,則認定為夫妻壹方所有的房產。另壹方因主觀原因促成財產增值的,可以享受增值部分的財產收益。如果房產升值是客觀原因造成的,那麽增值部分的財產性收入將按照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分割。
因為增值部分是附著在房屋上的,在業主沒有轉移房產的情況下,增值部分壹直處於期待收益的狀態。離婚案件中,如果壹方主張分割房屋增值部分,雙方不能就此達成壹致,可以先評估房屋在離婚時的市場價值,再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