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第509條申請參與分配者,應提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事實和理由,並附執行依據。抵押的汽車仍可由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抵押購買的車輛所有權仍屬於被執行人,法院仍可依法對車輛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只有先清償抵押債權後,余額才能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款交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