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條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保證和擔保貸款的及時收回。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