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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有什麽風險?如何防範賣房風險?

法律分析:賣方風險:

1.買受人不具備購房資格或貸款資金不足以支付全部房款,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交易終止;

2.我不想賣房,還要支付巨額違約金;

3.二手房交易合同簽訂後,銀行不放款(買方因素);

4.房子已經過戶,尾款拿不到。

風險防範:

1.簽訂定金合同,保證履約。

定金是買方向賣方支付的保證合同重復的錢,具有合同的效力。賣家接受定金後,如果買家反悔,妳有權沒收定金;另壹方面,如果賣家反悔,必須雙倍返還。

2.認真簽合同,防止出現問題。

(1)如實告知買受人房屋的物理狀況和權利,以便在合同中寫明;

(2)自願提供“三證”:有* * *人的,須提供* * *人同意出售房屋的證明;如有抵押,提供已書面通知房屋抵押人的證明;房屋已出租的,提供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

(3)交易流程必須與房款支付掛鉤,確保在房屋過戶前後拿到房款。

3.從銀行獲得貸款承諾

簽合同時,買家壹般只付首付,其余款項過戶後由銀行支付。但是,銀行只是按照買家的指示付款。如果買方在房屋過戶後,銀行放款前取消貸款,銀行自然不會再給賣方貸款,所以賣方最好取得買方貸款銀行的貸款承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認購書、訂購書、預約書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時間內訂立的合同,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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