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以下資料:
壹、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他有效居住證明);
二、借款人家庭穩定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所有權證明和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主管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擔保人同意提供書面擔保文件和擔保人的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擴展數據: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利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照法定貸款利率下浮(不含浮動)。即貸款期限不滿1年(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的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含1年)的法定貸款利率;
期限在3至5年(含5年)的,執行法定貸款利率1至3年(含3年);期限在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法定貸款利率3至5年(含5年);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貸款利率3年至5年(含5年)的基礎上適當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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