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申請貸款。貸款人應在收到貸款申請和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三周內給借款人正式答復。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普通住房自用,規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定本辦法。1998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
擴展信息《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借款人以所購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以所購住房的全部價值作為貸款抵押物。
第十七條以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在貸款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相關內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借款人應在抵押期間妥善保管抵押財產,負責維修、保養和保證其完整性,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抵押期限屆滿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財產。
第十九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轉讓、出售或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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