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濟債務糾紛被法院禁止辦理登記、變更、過戶、解除抵押、註銷、解除質押的車輛將被查扣。
根據212 8月26日發布實施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節明確規定了查封期間法院禁止辦理的業務,即查封期間禁止辦理登記、變更、轉移、解除抵押、註銷、解除質押;但不禁止年審、臨時號牌和更換號牌。
擴展數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1,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號或者放大號不清晰。
2、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3、貨車、掛車未按規定安裝側面和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
4.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5、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6、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7.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轉移登記後,機動車檔案已轉出註冊地車管所,未在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車管所申請機動車轉移的。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條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