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是以“三條保障線”制度為基礎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
取消生活津貼的原因如下:
1,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部門和鎮(鄉)、街道、居委會提供的就業機會,不自立的;
2.家庭擁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空調、手機、摩托車、高檔家用電器、貴重首飾等。),或者擁有現金、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或者閑置的生產性設施和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設施、物品,變現後人均價值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的;
3、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
4、因法定贍養(撫養、撫養)人不贍養(撫養、撫養)責任(雖有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但無贍養、撫養、撫養能力的除外)。
法律依據: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發放、減少或者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