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確定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審批高級管理層設定的綠色信貸目標和提交的綠色信貸報告,監督和評估本機構綠色信貸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應根據董事會或董事會的決定,設定綠色信貸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明確責任和權限,開展內部控制檢查和評估,每年向董事會或董事會報告綠色信貸發展情況,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指定高級管理人員和牽頭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的資源,組織和歸口管理綠色信貸工作。必要時可成立跨部門綠色信貸委員會,協調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