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且創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因此,壹個合夥企業中至少有三名合夥律師,即壹個小合夥企業的律師可能是三人或五人。而且個人數量壹般比較少,最少壹個人,大部分都是三五個人。根據規定,沒有上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為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創始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