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異地 公積金貸款 。 住建部明確規定 公積金 異地貸款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壹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 住房公積金 個人住房貸款 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 貸款申請 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的明細臺賬。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 退休 的; (三)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並與單位終止 勞動關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 購房貸款 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資 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 繼承人 、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