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點原因,就是銀行貸款審批程序流程不完善,漏洞百出。就是說銀行的放貸制度不透明,無相互制約與審查。
第二,銀行部分事後監督與審計不到位,內部管理實行家長制,壹把手制度,壹切聽令於壹把手。事後的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與監督成為擺設。
第三,歷史原因:在計劃經濟中。從事政策性銀行的職能未能完全褪去,歷史上為響應政策而不惜犧牲正常的放貸程序,而累計下來的政策貸款。
第四,國有企業的倒閉改制。以前,銀行都是支持大型國企,由於國企管理復雜,財務狀況無法摸清楚,再加上國企私有化中存在的暗箱操作,最後資產流失後,銀行無法追回貸款。
第五,聽命於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出於對地方經濟負責的動機,千方百計的涉及到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之中,並介入銀行的放貸行為,以支持其地方發展。這個過程中,由於銀行迫於壓力而放棄部分對放貸企業的事先審查與監管,而造成不良貸款。
第六,銀行自我的新業務開拓能力,盈利能力不足造成的。傳統銀行業務已經無法支撐銀行的後續與可持續發展,但中國現今任然缺乏高等的金融人才,在銀行業務創新與開拓方面,面臨巨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