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費政策。抗震救災壹線人員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災區企業、個人稅收負擔,支持災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促進災區人員就業。對災區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對不超過原有用地規模的恢復重建項目,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對利用國有土地的恢復重建項目,免收土地出讓收入。水資源費中央分成部分三年內不上繳。
金融政策。全面恢復和提升災區金融保障功能。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災區信貸投放力度。合理安排對災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支農、支小再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對誠實守信的借款人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在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信貸支持。依法維護金融債權,防範處置災後風險。實施災區住房重建優惠信貸服務政策。發揮資本、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土地政策。優先安排災後恢復重建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指標不足的,可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預支安排。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減掛鉤指標可在市域範圍內安排使用。加快審批方式改革,建立建設用地審批快速通道。對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區別不同情況實行特殊地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