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拆除重建)的,自購房合同(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壹次提取手續;
2、購買二手房的,自《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壹次提取手續;
3.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施工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壹次提取手續。
4、首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款時間必須在正常償還貸款後6個月內;住房公積金兩次還款時間必須超過12個月(全額還清時除外)。
三、臨沂公積金提取法律法規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十壹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批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管和返還;
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裝修或大修自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