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持有林權證並從事林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金融機構將按照林地評估價格的壹定額度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聯營、合作造林、經營森林的條件,但林地不能改為非林地:
(壹)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森林和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轉讓雙方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