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聯合貸款方面,商業銀行與其他有貸款資質的機構***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本行與合作機構***同出資發放貸款的管理機制。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強令其發放貸款。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告示所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水平,並自接到貸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答復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受理與否。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賬戶、資產、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情況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貸款人有權采取合法措施對借款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查詢,有權將借款人的財務報表或抵押物、質物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可以依合同約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時,貸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提供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