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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之便讓我(下屬與領導的關系)為自他擔保貸款,已經辦理了貸款,怎麽辦?

現在各家銀行要求的擔保人,都是連帶擔保(就是壹旦借款人不還款銀行有理由直接要求擔保人償還,而不需要在借款人無能力時再催擔保人,也就是說擔保壹旦成立,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責任是壹樣的,不分先後。),銀行不接受壹般擔保(就是先追償借款人,等借款人實在無力償還才催擔保人)。

如果妳對借款人(妳的領導)了解,為他擔保也不需要擔憂,借此機會還可以拉近關系。

如果妳對他不了解,或對借的還款能力不放心,最好不要擔保,如果已經簽了擔保合同,那也沒辦法,而且,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單純撤銷擔保合同是不可以的,除非妳有理由證明妳簽合同是受到威逼、欺騙,或者妳有證據證明他的借款合同不合法,妳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他的借款合同,則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當然無效。不過這是下下策,必將與領導鬧翻。

建議:暫時不要管他,領導自然有領導的能力和辦法,他請妳擔保只是個形式,只是為了滿足銀行的要求,試想壹下,等他不能歸還貸款被起訴的時候,早就不能當領導了。如果真有那壹天,妳可以配合銀行查封他的資產(房產、車輛、存款等),可以要求銀行先處理他的資產,然後妳再為他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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