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具有合法有效的憑證,因此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產生的利息應開具發票。企業間借款或貸款產生的利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根據營改增的規定,外購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企業之間的借款或借貸屬於貸款服務,自貸款服務之日起不得從進項稅額中抵扣。那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沒有意義了。
企業間借款的利息收入也是企業的壹種營業收入。根據營業稅的增值政策,收入方應按金融業向支付方開具增值稅發票,適用稅率為6%(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稅率為3%。
根據《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超過以下比例及相關法律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及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關聯方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為:
1,金融企業,5:1;
2、其他企業,2: 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時,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所得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減除全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