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憑有效提取憑證;
2、離休、退休人員憑有效提取證明;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憑有效提取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4.在國外及港澳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證明;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有效提取證明;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繳納房租的有效提取證明;
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存儲戶滿兩年但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籍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擴展數據:
根據《從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首次使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的,提取申請人應當提前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並將個人結算賬戶信息提供給所在單位經辦人。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見附表1),經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後,連同提取所需材料壹並提交管理部。
第七條已通過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不變更個人結算賬戶的情況下,無需向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清單》,相關個人結算賬戶欄目可以不填。
第八條管理部對提取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將提取材料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確認個人結算賬戶。管理中心會計部匯總上壹工作日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委托銀行將提取款項轉入個人結算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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