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對房產的分割,由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分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