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離婚訴訟正在進行,還借錢給兒子買房,明顯是惡意的。雖然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並不違法,但是借款人要對借貸關系負責。
1,離婚前貸款買房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夫妻間的同債。
這種情況在前世也出現過。離婚前,妻子貸款30萬給兒子買房。後來因為無法還款,被貸款人起訴到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法院最終判決妻子獨自承擔債務。
在這種情況下,有兩點需要註意。第壹種是妻子明明知道自己要離婚,決定和兒子壹起買房,丈夫卻對這樣的情況不知情。
第二是妻子行為的目的在法官看來是惡意的,借貸的直接結果是夫妻之間的債務增加了。
結合以上兩點,法官最終判決妻子獨自承擔購房貸款。
2.離婚訴訟前購買並不違法,但非常不道德。
夫妻關系已經這麽差了,離婚是壹個非常好的解決辦法,為什麽曾經相愛的人最後非要反目成仇?
沒有法律約束這種借貸行為。如果妳想買房,妳不會在意離婚訴訟的時間。辦理離婚後買也不是不可以。利用這段時間買房,是惡意增加夫妻間的債務。
父母沒必要給孩子樹立這樣的榜樣。
3.夫妻之間的知情權可以保護雙方的利益。
不要忽略了婚姻法也是保護夫妻知情權的,也就是說夫妻壹方故意欺騙或者隱瞞另壹方的借款行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並不是說債務壹定要夫妻共同承擔。
結論:不愛了,請放手。離婚的時候不要咄咄逼人,這樣的行為真的很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