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各種情況下的房屋判決如下:
1.如果購房合同是在結婚登記前簽訂的,且房款已全部付清,則該房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如果在結婚登記前僅簽訂合同,婚後支付全款或婚後支付貸款首付款的,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結婚登記前付首付,其余部分申請貸款支付。如果房產證上有壹方的名字,房產本身是個人的婚前財產,但領證後償還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財產分割;
4.結婚登記前付首付,其余部分貸款支付。如果房產證上寫著夫妻壹方和父母壹方是另壹方家庭的共同財產,那麽房貸的支付要看具體的貸款合同。如果貸款人僅為夫妻壹方,且父母壹方未作為貸款人參與還貸,則結婚登記後的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財產;
5.領證後,無論買房時合同是單方面簽訂還是雙方簽訂,房產證上寫的是壹人還是兩人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該房產進行財產分割;
6.領證後,如果壹方及其家庭共同購買房屋,且房產證上有壹方及其父母的名字,則壹方名下的房產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期間,雙方可以就財產份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將另行立案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由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