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還清全部銀行貸款之前,產權要分為婚前和婚後兩部分,個人婚前支付的房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產權,屬於其個人財產;結婚後,雙方* * *通過償還銀行貸款取得結婚房產權利,該房產為夫妻雙方財產,應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當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在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開發商賬戶,也辦理了房產證時,購房合同雙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終止了購房合同關系。之後,買受人向還款銀行借款的行為屬於買受人與銀行之間因借款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影響所購房屋的所有權。
如果婚後夫妻雙方償還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為壹方個人債務以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償還。因此,離婚時欠錢的壹方應向另壹方賠償夫妻所還貸款的壹半。
* * *與財產《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2:
第十壹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由* * *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